法官可以做律師,但從法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依據《法官法》第17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規定中,只是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屬於回避的範圍,而其他近親屬並不在回避範圍內。 我國法律對法官是有限制條件的: (1)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2)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3)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法官從法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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