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庭長作為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和復議決定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的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四條: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法官應當回避: (壹)是該法官工作的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創辦人;(二)在法官所在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