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擔任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 *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 *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