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人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7條規定了不能成為律師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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