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政府組織的律師依法組織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群眾,特別是農村地區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的,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