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職業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壹制服。
第三條除特殊情況外,公安幹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警察不得著裝:
(壹)不宜著裝執行特殊偵查、安全保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的;
(二)工作時間不出差;
(3)女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四)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開除、開除公職、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被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公安幹警在工作時間通常穿著執勤服裝;參加訓練時,壹般會穿訓練服;出席授銜儀式、宣誓就職、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公務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