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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問題,有關交通肇事逃逸罪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罪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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