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所,顧名思義,是按照《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在鄉鎮、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即沒有律師(相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很廣,除了刑事案件,幾乎可以涵蓋律師事務所的所有業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專門由律師組成的專業機構。
司法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照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為基層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鄉鎮、街道司法所委托,協助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律師執業的內部管理和監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犯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