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況討論吧: 題主主要說的應該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吧。首先他們是可以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只是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以及不能跨區域(壹般是區縣,有的地區放寬到市)代理。這些人不屬於律師,但對使用“xxx律師”的稱呼是否違規,管理部門往往分情況處理: 妳主動稱呼他為XXX律師就像護士被稱呼醫生,助理被稱呼為法官壹樣,常被理解為壹種社交稱呼,很難以此定義他存在違規行為的。 他向妳提供“律師執業證”“xxx律師”字樣的名片,或者妳有他自稱是律師的錄音錄像,註意必須是他自稱,是可以投訴的。 壹般來說,只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傻,他們是不會主動自稱律師的,那樣壹旦被錄音錄像基本就是壹投訴壹個準了,但是被稱呼為“XXX律師”他們也不會拒絕。 個人感覺基本就是這樣壹個現狀了吧。只是說現狀,不代表合理,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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