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代理及指定辯護;
2、請求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索賠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等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宜;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撫恤和救濟款物的法律事項;
7.需要公證的與公民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
8、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