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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政策

(壹)案件或事件發生在本縣,由縣法律服務機構或仲裁機構依法受理;事實證明,需要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二)盲、聾、啞和未成年人是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下崗職工、低保戶和持有失業證的貧困戶免於經濟審查。農民工、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60歲以上老年人、患嚴重疾病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軍人、因見義勇為或保護公共利益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的公民,可根據具體情況免予經濟審查。其他申請人需要提供鎮、村或其他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三)其他因經濟困難無法聘請辯護律師的殘疾人、老年人等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死刑復核案件中申請法律援助的被告人,以及(六)缺席審判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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