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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是幹什麽的?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中心壹般是專門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法律規定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犯罪的未成年人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專門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區、縣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尚未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區縣司法局指定的職能部門作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由政府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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