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援助的範圍確定為:1、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權賠償的案件;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3、請求給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的;4、公民民主權利受到侵犯的案件等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