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和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大致職稱有法學院的教授、副教授,仲裁機構的初、中、高級仲裁員、律師事務所的初、中、高級律師,公證處的初、中、高級公證員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壹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