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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壹個案件從開始到結束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開庭後兩個月內宣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羈押被告人的第壹審公訴案件、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第二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壹個月,但最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附帶民事案件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在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上訴和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長壹個月。在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案件太多,延期審理的情況並不少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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