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予立案,退回起訴材料。
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的,不需要出示文書,法院按照當事人撤訴的方式處理。
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法院按照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立案。
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不成功——立案訴訟。
2.法院進行訴前調解的,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律師。委托律師的,需提供委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數據擴展:
訴前調解需提交的材料:
原告應當提交起訴狀的正本和副本;
提供證據清單及證據原件和復印件;
當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專門的授權委托書和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專項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權限如下: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接受調解、代為申請撤訴、簽署法律文書等。
填寫送貨地址確認書,提供對方聯系方式(郵寄地址和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