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罰款、拘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喧嘩、發言、辯論,並須經審判長許可。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錄音、錄像、照相,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域發言、鼓掌或者在提問時喧嘩,不得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