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法定職責範圍以外的事務。
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有關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