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問當時報案的刑警隊,他們說我的案件材料已經被焦作警方調走了。我又去了焦作的公安機關,他們說已經決定了。我想問壹下,我的案件材料已經被他們調走了。為什麽審判時不通知我就宣判了嫌犯?這合法嗎?如果我要求賠償,嫌疑犯已經被判刑了。我該怎麽辦?答: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檢察機關基於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對犯罪提起公訴。雖然這也包括保護壹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檢察官在任何情況下都很難充分反映和代表每個被害人的具體要求和利益。同時,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之壹,賦予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不依附於公訴人的獨立訴訟地位。這種訴訟地位的獨立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必須尊重被害人的獨立訴訟主體資格。所以刑事判決要告知被害人家屬,讓他們行使上訴權。法院審理案件,不告知被害人,不將判決書送達被害人,是違法的。如不服本判決,可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此外,還可以根據已經作出的判決,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財產損失。(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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