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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通知被害人就開庭審理並判決合法嗎?

我就去問我當時報案的刑警隊, 他們說我的案件材料已經被焦作警方調走了。我就又去焦作的公安機關找,但是他們說已經判決了。我想問下,我的案件材料已經被他們調走了,為什麽不通知我庭審就對嫌疑人進行了判決,這合法麽?還有 我如果要求賠償的話,嫌疑人已經被判決,我該怎麽辦?答:刑訴法對犯罪的追訴僅規定由檢察機關基於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來進行,雖然這在總體上也包括了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但卻難以做到公訴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完全反映並代表每個被害人的具體要求和利益。同時,刑訴法則明確規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壹,賦予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並不是依附於公訴人的獨立的訴訟地位。這種訴訟地位的獨立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必須尊重被害人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刑事判決應當告知被害人家屬,以便其行使申訴權,法院在不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且未將判決送達被害人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妳對這個判決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另外,妳也可以根據已經做出的判決,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自己的財產損失。(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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