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在審判日期確定後,或者在審判過程中,因某種法律原因,審判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審判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壹種訴訟制度。
擴展數據:
延期開庭申請
申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郵寄地址或聯系信息:
申請:休庭。
申請理由:我作為當事人委托的辯護人(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此請求本院延期審理。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庭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