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權包括實體知情權和程序知情權。實體知情權是指刑事訴訟的開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告知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基本事實、除合謀可能性以外的所有證據,以及其陳述作為證據的可能性。
程序知情權包括每個程序的過程和各種法律文書應當被告知,每個程序內的權利應當被告知。知情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在於,沒有規定辦案機關在訊問時告知口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