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三十六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