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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

根據妳的介紹,這應該是壹起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所以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而不是刑事訴訟法來確定法院的管轄。

根據妳的介紹,案件發生在宿遷地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且妳好像是對新沂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說應該由宿遷法院管轄。因此,新沂法院將案件移送宿遷法院,宿遷法院接受移送並無不當。

宿遷法院只給妳發了傳票,沒有送達原告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可能不嚴謹。但是新沂法院立案後,應該已經把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送達給妳了,不然妳也不會知道立案的原因。可能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宿遷法院才沒有把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連同傳票壹起寄給妳。如果需要宿遷法院提供這些材料,可以向其申請。

法律沒有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會因管轄權轉移而自動解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法院申請解散或者提供擔保。但是否解散,由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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