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法院工作人員回避的規定是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的法官。如果其配偶、子女從事所在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律師職業,應當予以免職。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根據有關規定:“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本條所稱辭職,包括退休、調動、辭退、辭職、辭退、開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