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因此,國家公職人員符合上述規定第(二)、(三)項情形的,也可以擔任原告或者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中的幹部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