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備考:
書記員應當了解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和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2.法院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興趣進行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4.回顧: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實制作評議筆錄。鑒定筆錄不允許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和復制。
經過商議,審判長宣布繼續審理,當庭公開宣布判決結果,並於10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定期宣判,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擴展數據: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
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即當庭審理)和生效判決執行三個基本階段。
審判的結果是判決(即判決或裁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