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由此可見,在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而不是不委托辯護人直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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