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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熟人可以工作嗎?

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地方。法庭上的熟人,如果在執法審判過程中,公平公正,尊重事實和證據,就不會起到任何不正當的作用。所謂的法庭熟人在庭審過程中泄露相關證據材料或者關鍵證人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我國法律規定,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庭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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