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庭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