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雙方在壹審判決下達後15日內未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民事判決已經生效,您可以在判決下達後15日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壹審判決下達後15日內,雙方或壹方對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在作出生效判決後,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
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