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必須通知被害人開庭,除非被害人本人不願意來。而且在壹些性侵案件中,法院會特別註意保護受害人的隱私和出庭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法律規定提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願意出庭向被告人發問、作證、發言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出庭;被害人不願意出庭的,可以不通知其出庭。被害人是否願意出庭行使訴訟權利、履行作證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見,並將被害人的意見告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未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壹審判決的,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以程序違法為由,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七條、第壹百壹十條改為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第五項修改為:“(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