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55條規定:
“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不能立即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那麽法院宣布緩刑之後,首先要做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判決後,應當無條件辦理釋放手續,並出具釋放證明。
所以可能不會在現場,但會在當天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