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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書記員辭去律師職務的限制

法律分析:鑒於法院系統書記員分為聘任制書記員和行政書記員兩種,上述規定適用於行政書記員。因此,本院行政書記員原則上在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如果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曾經擔任法院的指定書記員,並且與本案法官之間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官回避,但不能申請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回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本條所稱辭職,包括退休、調動、辭退、辭職、辭退、開除等。本條所稱原審法院,包括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員任職過的所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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