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 *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
本條所稱辭職,包括退休、調動、辭退、辭職、辭退、開除等。
本條所稱原審法院,包括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員任職過的所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