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為律師提供壹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的專門渠道,為律師提供“壹碼通”服務。律師可利用律師服務平臺生成動態二維碼,通過掃碼或其他便捷方式快速進入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場所和審判法庭。
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律師電子執業證書應用,支持律師使用律師身份核驗平臺亮證功能或律師電子執業證書快速進入人民法院辦理各類訴訟事務。
第五條入駐人民法院提供訴訟咨詢、調解、法律援助、申訴代理等公益性服務的律師,應當設立專門工作場所,提供掃描、打印、復印、刻錄等服務。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停車、就餐等服務。
第六條依托12368訴訟服務熱線壹號功能,為律師提供查詢、咨詢、訴訟事務辦理等服務,支持律師在律師服務平臺查詢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申請的訴訟事務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