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受理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並構成犯罪的各種案件。根據我國法律,各種刑事犯罪有10類,413種罪名和罪名。這些犯罪由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依法審理。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常設機構。如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負責人被稱為總裁和副總裁。為審理每個案件而設立的臨時審判組織。有獨立法院和合議法院。後者的負責人被稱為首席法官。經濟犯罪案件是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由刑事法院審理的;如果是經濟民事案件,在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第二人民法院主要審理商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