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辯護律師應當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註:除害案件將嚴格控制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
3.委托人要求辯護律師是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