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