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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為什麽要從松江看守所轉到青浦看守所?

人犯的羈押地點,是由案審機關,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和監管需要來決定的。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九條規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同時,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壹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註明承接時間後,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並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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