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是關於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該法原文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該條是關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
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保證偵查的正常進行,這部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偵查人員在訊問期間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請律師、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涉及國家秘密是指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偵查人員不得以保密為由任意剝奪犯罪嫌疑人和律師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