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壹般情況下,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起訴,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因此,該案從審查起訴之日起至庭審結束,法定期間為四個月或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