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采取罰款措施,應當根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訴訟數額,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