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計算機網絡的迅速發展和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日益豐富和完善,越來越多的非法集資犯罪傾向於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的轉賬、匯款,網銀支付記錄了資金流轉的痕跡,為資金查控的實施提供了便利。可以說,如何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偵查中有效地進行資金查控,決定了案件偵破的難易程度。
非法集資調查取證工作如何進行?
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成立聯合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非法集資案件的調查取證方式為: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調查取證集;
2、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取證;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4、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