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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的。
4.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兩年內兩次以上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期刊壹萬五千份或者圖書五千冊以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種以上的。
4.非法經營出版物,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