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壹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不可以查詢卷宗資料的,只能由代理律師進行查閱。
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不能復印卷宗,只有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為行使辯護權可以復印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