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嚴重情節是指:
(1)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和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並導致患者死亡的,屬於適用從重法律處罰的情形。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醫療機構或者由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等預防控制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未取得醫師資格非法行醫,具有延誤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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