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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是什麽情況?

非法行醫尚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且當事人自願的,法律沒有非法行醫的規定,可以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五十七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患者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因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助產士開展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

本條“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和“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規定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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