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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戀愛期間有什麽可以拿回轉讓?

首先要明確戀愛期間的轉移性質。壹種情況下,構成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在戀愛過程中,壹方給予另壹方部分財產,另壹方接受,這就涉及到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將財產交付受贈人後,贈與完成,贈與人不得主張返還。此外,壹些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壹般被視為無條件贈送,以表示友好,如“520”、“1314”等。

另壹種情況是構成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除了轉讓等貸款交付行為外,還應當有貸款協議的成立。

因此,在起訴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出示雙方就轉賬達成借款協議的證據,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新聞記錄、借條等,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院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數額大小,酌情確定劃分數額的標準。壹般情況下,少量視為免費贈送,大量視為附條件贈送。

雙方分手後,贈與人因贈與附條件的履行而終止贈與,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有的法院還會結合案情,酌情返還壹定金額,有的則認為是無償贈與。所以,如果贈與人想拿回戀愛期間的財產,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起訴法院拿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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