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不願意養娃,實際上是壹種對孩子權益的侵害。孩子是無辜的,他們沒有權力選擇自己的父母,但是他們有權利得到父母的愛護和關愛。如果父母都不願意養育孩子,那麽這個孩子將失去在家庭中的位置,這對孩子的心理和成長都會帶來不好的影響。因此,法院不能同意夫妻離婚並放棄養育孩子的權利。
然而,如果孩子的父母都無法承擔養育孩子的責任,或者壹方有重大原因無法承擔,例如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身體殘疾,這個時候就需要考慮其他合適的人或機構來養育孩子。法院可以將孩子判給其他家庭,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中尋找合適的家庭收養。在這個過程中,法院需要更加謹慎地考慮各方的意見,確保孩子得到最好的照顧,並維護孩子的權益。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必須站在孩子的立場上,保障孩子的權益和利益。夫妻離婚,不願意養育孩子的行為,勢必會給孩子帶來傷害。因此,法院必須合理合法地判決,讓孩子獲得最好的保護和照顧。無論怎樣,孩子都應該最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