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的律師費,要結合當地律協的相關規定和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壹般來說,按照訴訟標的大小計算:與財產相關的費用壹般在1萬元以下,收取1萬元-2000元,超過1萬元不滿10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10萬但不足100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此外,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可以進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的30%。這樣,如果官司輸了,當事人就不用支付律師代理費了。勞動仲裁案件中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需要在辦理律師費時支付。無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法律客觀性:
《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和諧勞動關系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中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最高不超過5000元,是指在壹個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總額。